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1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车堡姆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区家坤。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车堡姆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1××××.9、名称为“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2019年11月7日,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对佛山市南海区车堡姆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