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276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仪,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亭县云溪镇春芝火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文同干道下段297、299、301号。
经营者:王明春。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亭县云溪镇春芝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