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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28刑初56号
案件名称纪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纪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28刑初56号公诉机关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深泽县,捕前住深泽县。

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静棉,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代检察员王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及其辩护人张静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期间,深泽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纪某在深泽县耿庄村村东的厂子内生产假冒舒肤佳香皂,并将假冒舒肤佳香皂销售给晋州市王叶豪(另案处理)1320箱。

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冒舒肤佳香皂实际交易价格为79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张静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纪某如实供述,无前科,其家属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纪某在深泽县耿庄村村东的厂子内生产假冒舒肤佳香皂,并将假冒舒肤佳香皂销售给晋州市王叶豪(另案处理)1320箱。

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冒舒肤佳香皂实际交易价格为79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

证人王某、纪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纪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价格认定结论书;

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纪某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扣除先前羁押的106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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