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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跃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6刑更1177号
案件名称杨永跃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永跃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刑更1177号 罪犯杨永跃,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628刑初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永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累计获得考核分330。

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永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永跃减刑十天(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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