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民初108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城区晨阳通讯业务代理服务部,经营场所:广元市南河北京路天作之城**。
经营者:徐碧君。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城区晨阳通讯业务代理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