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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新民市高科鑫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民初71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新民市高科鑫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新民市高科鑫通讯器材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71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民市高科鑫通讯器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

经营者:肖文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民市高科鑫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3日立案。

2019年1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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