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5804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农高区方下农机加油站,住所地济南市农高区方下镇沈家岭村(中国油联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韩贻元,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市莱芜农高区方下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