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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民再73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再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div>法定代表人:GaneshChanderGrover。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娜,女,天津市奇格尔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因与被申请人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7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津民申19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二、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7613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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