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知民初20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阿芳便利店,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
经营者李云飞,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阿芳便利店(经营者李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