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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英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8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英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英日化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民初147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英日化经营部,住所地:广元市国际商贸城北12-18B。

法定代表人:赵锦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英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意思的真实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撤诉的形式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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