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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阆中东方通讯商城、阆中泰和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35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阆中东方通讯商城、阆中泰和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阆中东方通讯商城;阆中泰和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5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东方通讯商城,经营场所四川省阆中市内东街********。

投资人:黄勇。

被告:阆中泰和通讯器材经营部,经,经营场所四川省阆中市东方广场**/div> 经营者:孔丽萍。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阆中东方通讯商城、阆中泰和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其与阆中东方通讯商城、阆中泰和通讯器材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阆中东方通讯商城、阆中泰和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阆中东方通讯商城、阆中泰和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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