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知民初10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文留镇前进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鲁河镇顾头村省道209路西侧。
投资人:任建刚。
被告:任建刚,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濮阳县文留镇前进加油站、任建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