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373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耀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驻地平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戚跃生,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耀昇家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19年11月26日,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已缴纳7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