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31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玥坤,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如汗,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默特左旗金瑞达通讯器材经销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政府东街。
经营者:李瑞强,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三管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土默特左旗金瑞达通讯器材经销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