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884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奇色异饰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荷花金池2楼南一街22号。
经营者:雷春秀。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奇色异饰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奇色异饰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