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09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红艳,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因涉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侯审,同年9月12日被第二次取保侯审,同年9月27日被第三次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锋,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艳及其辩护人李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赵红艳租用李某位于徐水区遂城镇小次良村南道沟南侧一养殖场院内西侧的钢构厂房,在租用的厂房内组织人员制造假冒“洋河”、“牛栏山”、“老村长”、“红某”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
2019年5月20日,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租用场地查扣被告人赵红艳组织生产的洋河普曲酒(475ml×12瓶)1085箱、老村长酒(450ml×12瓶)173箱、牛栏山陈酿白酒(265ml×20瓶)424箱、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12瓶)100箱、红某二锅头白酒(500ml×12瓶)45箱、红某二锅头白酒(750ml×6瓶)190箱。
经保定市徐某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现场查获的6种2017箱成品抽检,鉴定结果全部为假酒;
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对所扣押的成品白酒以及扣押的商标、包装等进行真伪鉴定,鉴定结果均为假冒上述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
经保定市徐某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现场查获6种2017箱成品酒进行价格认定,鉴定金额为224070元。
被告人赵红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赵红艳供述,证人王某、顾某、李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红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红艳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三千元至二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赵红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赵红艳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对社会危害相对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悔罪,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赵红艳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赵红艳租用李某位于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小次良村南道沟南侧一养殖场院内西侧的钢构厂房,在租用的厂房内组织人员制造假冒“洋河”、“牛栏山”、“老村长”、“红某”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
2019年5月20日,保定市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租用场地查扣被告人赵红艳组织生产的洋河普曲酒(475ml×12瓶)1085箱、老村长酒(450ml×12瓶)173箱、牛栏山陈酿白酒(265ml×20瓶)424箱、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12瓶)100箱、红某二锅头白酒(500ml×12瓶)45箱、红某二锅头白酒(750ml×6瓶)190箱、老村长酒瓶盖9箱、老村长酒奖品打火机3箱、老村长酒标签12000张、老村长酒包装箱1290个、牛栏山陈酿标签7000张、红某二锅头酒盖300个、红某二锅头标签1500张、红某二锅头包装箱31个、红某二锅头胶带46卷、生产灌装线1条、贴标机1台、储酒罐4个、高位灌装罐1个、老村长专用瓶17280个、白酒1.5吨。
经保定市徐某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现场查获的6种2017箱成品抽检,鉴定结果全部为假酒;
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对所扣押的成品白酒以及扣押的商标、包装等进行真伪鉴定,鉴定结果均为假冒上述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
经保定市徐某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现场查获6种2017箱成品酒进行价格认定,鉴定金额为22407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红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红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顾某、李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赵红艳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关于赵红艳涉嫌生产假冒白酒的调查报告,保定市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财物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及承诺书、黑龙江省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技术鉴定报告及产品比对说明、北京红某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白酒成品检测报告单及证明,保定市徐某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认定结论书,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小次良村民委员会证明及现场示意图,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艳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于其生产的白酒包装和容器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红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红艳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赵红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为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红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清。
)二、涉案的洋河普曲酒(475ml×12瓶)1085箱、老村长酒(450ml×12瓶)173箱、牛栏山陈酿白酒(265ml×20瓶)424箱、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12瓶)100箱、红星二锅头白酒(500ml×12瓶)45箱、红星二锅头白酒(750ml×6瓶)190箱,老村长酒瓶盖9箱、老村长酒奖品打火机3箱、老村长酒标签12000张、老村长酒包装箱1290个、牛栏山陈酿标签7000张、红星二锅头酒盖300个、红星二锅头标签1500张、红星二锅头包装箱31个、红星二锅头胶带46卷、老村长专用瓶17280个,由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生产灌装线1条、贴标机1台、储酒罐4个、高位灌装罐1个、白酒1.5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