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486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洁,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