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224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典升,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鹿巧威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北二环)2565号大富绿洲11幢12幢商114/商114上。
经营者:鹿巧威,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鹿巧威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以已与被告合肥庐阳区鹿巧威百货商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