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43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欣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茅林新村3幢第3间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欣艺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