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1035号之一被执行人:陈建连,女,198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周正林,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陈建连、周正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于2019年6月11日足额扣划了陈建连执行款75000元,并已将该款上缴国库。
另,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10月28日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正林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9日至被执行人周正林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措施已经穷尽,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周正林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