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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连与周正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执1035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建连与周正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建连;周正林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1035号之一被执行人:陈建连,女,198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周正林,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陈建连、周正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于2019年6月11日足额扣划了陈建连执行款75000元,并已将该款上缴国库。

另,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10月28日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正林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9日至被执行人周正林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措施已经穷尽,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周正林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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