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256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风彩玉足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鹿翔路**第**第**/div> 法定代表人:郑旺,执行董事。
被告:郑旺,男,汉族,1964年0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城县吴敏冰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浦城县城关民主路**。
经营者:吴敏冰,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风彩玉足鞋业有限公司、郑旺、浦城县吴敏冰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