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7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龙翠蝉,均系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峰,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