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遂宁市开发区小龍坎老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9知民初47号
案件名称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遂宁市开发区小龍坎老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市开发区小龍坎老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知民初47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12450。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开发区小龍坎老火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787号明月景城2栋2层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0MA63PWPY1M。

经营者:杨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强,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开发区小龍坎老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