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41号原告:陈业正,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沃哈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德兴社区粤宝新一村28栋102。
法定代表人:杨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业正与被告深圳市沃哈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621392317.5、名称:一种挂颈式手机拍摄辅助器)纠纷一案,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陈业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业正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