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昌县芬宝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9民初10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昌县芬宝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芬宝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民初10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昌县芬宝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华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3MA658JD940。

经营者:杜芬。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芬宝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2019年11月2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休庭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平昌县芬宝烟酒商行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2.50元,减半收取计71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另716.25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