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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立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民初70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立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刘立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70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立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刘立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刘立功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白俊勇人民陪审员  暴奉云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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