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2256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盛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沙路金宝路。
法定代表人:方汉杰。
委托代理人:钟毅,广东弘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芝敏,广东弘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汉泽,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杨秀宏,广东弘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芝敏,广东弘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盛发服饰有限公司、方汉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盛发服饰有限公司、方汉泽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