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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福永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802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福永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福永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阳福永佳超市,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div> 经营者:白金花。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福永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6月17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额4324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城阳福永佳超市经营者白金花的银行存款164.77元。

该款项扣缴执行费50元,向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114.77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放弃对余款申请执行并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放弃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被执行城阳福永佳超市所负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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