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066号原告:何祺晃,男,汉族,1981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慕雅居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潭头工业城****101201、202。
法定代表人:向华亮。
被告:深圳市慕雅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上报美路**富兴百货**法定代表人:向华亮。
本院受理原告何祺晃与被告深圳市慕雅居卫浴有限公司、深圳市慕雅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621452931.6、名称:一种焊接水龙头)纠纷一案,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何祺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祺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祺晃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