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1002民初563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万格眼镜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椒江万格眼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并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BOLON”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售一直名列前茅,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5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眼镜,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因此涉诉。
本院认为:被告台州市椒江万格眼镜厂于2019年3月6日核准注销,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