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511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小商品城浩然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小商品城**。
经营者:李方超,男,汉族,1983年8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潍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占锋,该商行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小商品城浩然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