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78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沧区乐福华超市,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网点系iv> 经营者:朱明智。
被告: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市北,住所地青岛市市**同福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杨刚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沧区乐福华超市、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