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759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LITRACY,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玲,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伟,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扬,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