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5340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卓森娱乐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海城路**div> 负责人:徐涛。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卓森娱乐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