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3019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金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春,女,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竹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