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6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涛。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