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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同济商场有限公司首府购物中心、唐山同济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2知民初4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同济商场有限公司首府购物中心、唐山同济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同济商场有限公司首府购物中心;唐山同济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知民初4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同济商场有限公司首府购物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永盛路东胜利道北iv> 负责人:王桂芬。

被告:唐山同济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新林道南侧营场所:唐山市古冶区胜利道3-10号和合婚庆文化广场对面路北首府小区南门口处。

负责人:王桂芬。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同济商场有限公司首府购物中心、唐山同济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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