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933号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005。
法定代表人:裴大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易和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新村致和街七巷22号B栋3楼301房3037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荣。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易和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22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