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5民初19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翔。
被告:柳河县七天商务宾馆,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
经营者:王萍。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河县七天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