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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高栏港区平沙镇港之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678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高栏港区平沙镇港之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Ltd);高栏港区平沙镇港之选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678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栏港区平沙镇港之选商行。

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区×××××××××××之四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L59173670D。

经营者:黄庆贤。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高栏港区平沙镇港之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4月2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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