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9794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余颖颖。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