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1060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雨枝日杂店,经营场所:长沙县星沙2区73栋128号。
经营者:罗雨枝,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星沙雨枝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星沙雨枝日杂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星沙雨枝日杂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