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18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8282X。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502201610937201。
被告:李跃进,男,1991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跃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人民币。
并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