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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振芳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继龙餐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平振芳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继龙餐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振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继龙餐饮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325号 原告:平振芳,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豪,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继龙餐饮服务部,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香港路与安阳路交汇西50米南(九州超市月亮湾店沿街店铺)。

经营者:李继辉。

原告平振芳与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继龙餐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振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平振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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