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佛山纽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皇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皇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2248号
案件名称佛山纽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皇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皇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纽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皇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皇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22248号原告:佛山纽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童勇超。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皇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朱兴强。

被告:广州皇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彩莲。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敏仪,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秀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纽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菲思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皇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廷电子科技公司)、广州皇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廷健康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纽菲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健,被告皇廷电子科技公司和皇廷健康科技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敏仪、陈秀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纽菲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WARTERPLAINSTAR”注册商标,立即停止生产、销售“EMS射频水光美导仪”产品;

2.被告皇廷电子科技公司和皇廷健康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其中包括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EMS射频水光美导仪”费用;

3.被告在《中国青年报》及网站、《知识产权报》及网站、《广州日报》及网站非中缝位置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最早成立于2006年11月16日,原告称为佛山市南海纽菲思美容美发器械厂,是一家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于一体的股份制企业,公司有多年的发展历程,投入巨资建立了全新的现代化生产厂房,添置了先进的生产设备,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领先的市场地位。

原告在“EMS美导仪”产品上使用的“WARTERPLAINSTAR”商标为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取得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053009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有效期至2029年2月13日。

十多年来,原告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加强企业产品推广宣传,经过多年辛勤经营,原告在美容仪器、电子产品行业占有很大的市场,积累了一批全国各地的客户及消费者,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原告公司的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

经调查取证,原告在广州皇廷科技-公证号上发现皇廷电子科技公司销售的“EMS无针水光”产品,使用了原告的“WARTERPLAINSTAR”注册商标,已于2019年4月30日网络公证取证。

原告在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的公证下,于2019年5月7日到被告的工厂购买了一台“EMS无针水光”产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给予了保全证据公证,该“EMS无针水光”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WARTERPLAINSTAR”注册商标,足以证明皇廷电子科技公司、皇廷健康科技公司存在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使相关公众产生了混淆和误认,根据全国各地客户的反馈、投诉及原告购买涉案产品公证,被告的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通过在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美博会国际会展中心进行全国销售,使消费者误认为仍是原告生产的产品。

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皇廷健康科技公司注册在四楼,与皇廷电子科技公司一同办公,相同人员,相同场地,经营同类产品,故皇廷健康科技公司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皇廷电子科技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的商标注册是在第十类,我们现在的所主张的侵权产品是美容仪器,是不属于同一类别,故不构成侵权,并且原告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原告的商标仅为三个英文组成,并没有特别的显著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原告的商标为2019年2月14日注册,至原告起诉时间仅两个月。

原告的商标并没有知名度,主张的侵权数额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皇廷健康科技公司辩称:同意皇廷电子科技公司的答辩意见。

另,我司为独立的法人组织,虽与皇廷电子科技公司的办公地址为同一栋楼,但注册地址为不同楼层,双方的人员架构、经营范围均不一致,且对原告所诉争的事情毫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起诉,我司不应该对此事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第30530097号“WARTERPLAINSTAR”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10类,包括护理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X光装置、医用手套、奶瓶、子宫帽、假肢、矫形鞋、缝合材料(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9年2月13日。

2019年4月3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英向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李英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自带手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手机桌面,点击进入手机号“159××××****”的微信账户,浏览“个人信息”,在搜索栏中输入“广州皇廷”后点击“搜一搜”进入与之链接页面,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广州皇廷-公众号”,关注该公证号;

点击该微信公众号的“全部消息”,进入与之相链接页面,随后点击“皮肤清洁,首选韩国超微小气泡清洁仪”,进入与之相链接页面,浏览页面的全部内容;

点击“春季补水的重要性,EMS无针水光仪帮你解决问题”,进入与之相链接页面,点击“第38届中国(成都)国际美博会广州皇廷诚邀您的光临”,进入与之相链接页面;

点击“关于皇廷”上拉列表的“英文网站”,进入与之相链接页面;

点击“加入我们”“招贤纳士”,进入与之相链接页面并对上述相关页面进行截图。

2019年5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沙第19164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图片共56张为李英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图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附件显示:微信公众号“广州皇廷科技”的主体为皇廷电子科技公司,朋友圈文章“春季补水的重要性,EMS无针水光仪帮你解决问题”显示产品图片正面屏幕下方有“WARTERPLAINSTAR”标识,朋友圈文章“第38届中国(成都)国际美博会广州皇廷诚邀您的光临!

”显示广州皇廷诚邀您参加于2017年11月4日至6日在成都美博会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2017第38届中国(成都)国际美博会。

”2019年5月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利海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和袁利海来到广州市白云区,进入标识有“广州市皇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办公楼,在上述三楼厂房入口处可见“皇廷电子科技治安保卫领导小组”的公示牌,在上述四楼办公室入口处可见广州市皇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袁利海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购买了名为“EMS射频水光仪”的产品一台,取得收据一张、皇廷美容仪出货单一张、名片一张、宣传册一本。

公证处工作人员查看了上述公司的有关情况,并且查看了袁利海在上述公司购买产品,对于上述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和手机定位截屏。

同日,袁利海在该处办公室查看了上述所购买的产品,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上述购买产品进行封存、拍照。

2019年5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沙第18652号公证书,证明:1、附于该公证书之后的收据、皇廷美容仪出货单、名片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2、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照片及手机截图共七十七章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利海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在上述现场所拍摄,与现场情形相符。

《收据》显示:今收到袁生1台E**射频水光货款2200元,时间2019年5月17日,加盖皇廷电子科技公司印章。

《出货单》显示:开单日期2019年5月17日,货品编号MR0010,产品名称EMS射频水光仪一台。

名片显示:广州市皇廷电子有限公司,田先焱(经理),185××××****,广州市白云区,现场图片显示有各种类型美容仪器若干台。

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物,可见:“EMS射频水光美导仪”一台,收据一张,广州市皇廷电子有限公司名片一张,皇廷美容仪器出货单一张,EMS美塑仪使用手册一份,广州市皇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仪器宣传册一本。

EMS射频水光美导仪屏幕正下方显示有“WARTERPLAINSTAR”标识,原告认为上述标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一致,皇廷电子科技公司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名片上显示的地址可证实皇廷电子科技公司和皇廷健康科技公司是仪器办公的,故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皇廷电子科技公司和皇廷健康科技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为皇廷电子科技公司所销售。

皇廷电子科技公司确认其有代加工生产行为,但是只是生产了[2019]2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那50台。

2019年7月4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穗云工商处字[2019]2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皇廷电子科技公司于2019年5月1日起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生产带有“WARTERPLAINSTAR”商标的EMS水光仪。

至2019年5月15日被该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带有“WARTERPLAINSTAR”商标的EMS水光仪57台,已销售带有“WARTERPLAINSTAR”商标的EMS水光仪7台,销售金额5500元,剩余50台被该局依法现场查获,货值按购销合同计算为460元/台。

当事人经销带有“WARTERPLAINSTAR”商标的EMS水光仪的违法经营额为28500元。

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的“WARTERPLAINSTAR”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佛山纽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为3050097号。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带有“WARTERPLAINSTAR”商标的EMS水光仪,经佛山纽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EMS水光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WARTERPLAINSTAR”商标的EMS水光仪50台;

三、罚款60000元。

原告为证实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提交了如下证据:1、1、销售发票两张(复印件),开票日期分别为2019年3月27日、4月29日;

2、采购合同两份,显示供应商名称为原告,购买商为广州科美汇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编号为NV-H9公司版本及NV-H9针头6个装,NV-H9视频微晶,时间为2019年2月26日和2019年4月16日。

3、采购订货单合同一份,显示:供货单位为原告,购买商为南京林善德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产品编号为H9,品名为EMS美导仪,数量30,单价1800,合计54000元,时间为2019年7月1日。

4、专卖店销售图片及工厂生产的产品照片。

5、产品实物,当庭拆封可见“EMS射频水光美导仪”一台,合格证一张,EMS美塑仪H9使用手册一本,检测时间是2019年8月31日,产品显示屏下方显示有“WARTERPLAINSTAR”标识。

6、阿里巴巴网站上的网页截图,显示原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的产品中有EMS水光仪,产品图片显示产品显示屏下方显示有“WARTERPLAINSTAR”标识。

经质证,两被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3认为合同并未涉及涉案商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且上述证据显示的时间均为2019年3月至6月期间。

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未提供照片的载体,且仅有少量图片显示了涉案商标。

对证据5认为是当庭提交的证据,且是在原告取证之后才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直接显示是原告生产的。

对证据6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无法证实原告从2018年已经开始使用涉案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且在产品宣传中仅突出使用“EMS”,并非将涉案商标真正作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2200元,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并另提了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880元和2480元),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50000元)。

另查:庭审中,原告明确放弃对被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

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等。

被告皇廷电子科技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供应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制造、技术进出口、电子元器件批发、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制造等。

被告皇廷健康科技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2018年2月7日,注册资本为20万元,经营范围为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零售及批发、保健食品批发及零售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图片、发票、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事主体信息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30530097号“WARTERPLAINSTAR”商标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原告有权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取得赔偿款项等。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在本案中对被告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被告皇廷电子科技公司是否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问题。

结合公证书的记载和皇廷电子科技公司的陈述,本院对皇廷电子科技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予以认可。

关于生产行为,根据公证书记载的现场情况以及[2019]2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皇廷电子科技公司存在生产行为,其亦表示其有代加工生产行为,结合皇廷电子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制造,本院确认被控侵权商品为皇廷电子科技公司生产,对其抗辩只生产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50台的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皇廷电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第10类,包括护理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与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基本一致。

被控侵权商品显示屏上显示的标识“WARTERPLAINSTAR”与原告享有的第30530097号“WARTERPLAINSTAR”商标一致,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对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的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另,皇廷电子科技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相关产品图片上亦有“WARTERPLAINSTAR”标识,上述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皇廷电子科技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或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许可或合法来源,故本院认定被告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30530097号“WARTERPLAINSTAR”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原告要求皇廷电子科技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停止侵权,由于公证书记载购买的时间在[2019]2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前,而[2019]2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要求皇廷电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犯“WARTERPLAINSTAR”商标的EMS水光仪50台,现无证据显示皇廷电子科技公司还存在有其他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本院对原告要求皇廷电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皇廷健康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

首先,皇廷电子科技公司与皇廷健康科技公司办公地址并非完全相同,而是在同一栋楼的不同楼层。

其次,原告未举证证实两被告存在人员和财产混同的情况。

再次,虽然名片上显示的田经理的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但购买的被控侵权实物的收据上所加盖的公章为皇廷电子科技公司,仅凭名片的内容并不足以证实两被告存在共同侵权。

综上,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侵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和购买的收据,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因各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实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皇廷电子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较短、侵权形式包括生产和销售、期间较短及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故本院酌情确定其赔偿的数额为8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皇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佛山纽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佛山纽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佛山纽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广州市皇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上述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