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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城君诚超市、枣庄市奋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3民初331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城君诚超市、枣庄市奋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西城君诚超市;枣庄市奋斗商贸有限公司;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3民初33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西城君诚超市。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路**。

经营者:马良军,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枣庄市奋斗商贸有限公司。

。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善南街道王开二居东首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同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

。

住所地:市中区齐村镇大柏庄法定代表人:袁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城君诚超市、枣庄市奋斗商贸有限公司、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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