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15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原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江区联兴电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经营者:毛定爱。
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蓬江区联兴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2021)粤07民终1518号的上诉及(2020)粤0703民初10272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金士顿科技公司负担。
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