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3019号之一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金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春,女,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竹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周小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帮助侵权行为,删除侵权链接、下架侵权产品;
3.被告周小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4.被告周小春和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周小春提出反诉请求本院判令:1.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原告赔偿被告周小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3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3.原告道歉并恢复被告的名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小春提出的反诉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被告周小春提出的反诉请求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小春的反诉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