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10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芳尔美超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七街长喜商贸街对面。
经营者:邱锋。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芳尔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