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6059号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化绍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1965年3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